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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高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开启

2017-10-19 16:46:02 浏览:73次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研发资助。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2、给予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性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企业奖励性补助3万元,用于补偿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项审计、科研管理优化等成本和支出。
已获得出库资助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3、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

企业可用科技创新券购买中介机构提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在安徽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未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企业近两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2017年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审批条件

(一)201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在2016年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库内企业(出库企业);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说明:

1.《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
请附件1中企业自查,若属于“不得办理入库”的企业,请自觉向我委申明,并且不得申请资助。

2.去年我委曾发布指南组织入库企业申报过该项资助,但因《通知》于2017年9月29日才发布,且规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
因此,入库企业需提供2016年相关材料重新申请。

3.根据《通知》规定,入库企业已申请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的,可不用重复申请,我委将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审核结果计算入、出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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