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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知 知识产权篇

2018-1-8 15:49:03 浏览:68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按Ⅱ类评价:与Ⅰ类知识产权来说,Ⅱ类知识产权的含金量小,所以落实到评分机制上就是得分少,且只能使用一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条件

企业所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报当年的的近三年获得的,如:2017年申报高企的话,必须是14, 15, 16这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有明确的要求,必须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知识产权的其他要求

a 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必须是企业自身。
有些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发明人、工程师或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等,这种情况必须要把专利转让、授权给企业本身,才有效。

b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需要跟企业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是企业的核心收入来源。

c 知识产权授权书必须是中国知识产权局颁发授权的。
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的都不符合条件。

d 知识产权的数量。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发明专利数量是一个,其他的都需要6个以上。

e 加分项注意事项。

企业可以努力争取满足知识产权加分项,但是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认可才能享受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不得超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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