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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2018-10-18 16:39:43 浏览:15次

政府项目申报联系安徽卧涛。
卧涛项目申报热线,0551-65300044,18755198811.

各县区经信委(发经委)、开发(园)区经发局(部)及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带动作用,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做好2018年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各载体单位负责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正式行文推荐上报。
各载体择优推荐,限报2户企业,并于10月22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市经信委技改科技科,逾期不收。

三、2018 年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同时采用网上流程进行,请企业登录马鞍山市工业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各载体单位做好平台申报指导工作,并在平台中同步完成数据审核上报工作。

马鞍山市工业企业服务平台链接地址: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工作力度,根据《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积极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依据《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我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显著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全市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引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推进和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各区域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建有技术中心或其他创新研发机构;

(三)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行为;(4)环保安全事件;(5)重大安全责任事故;(6)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并在本区域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本区域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
拥有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具有持续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
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具有自主品牌,对区域内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
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自有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近2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各县、区、开发(园)区经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经信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见附件);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受理(公示)证明、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证明文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成果应用证明、其他技术创新及品牌类认定证明;

4. 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审与公布结果:

(一)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 )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查验、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并初步拟定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二)将入围企业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经信委在安排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时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原则上从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每三年组织一次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公告并摘牌。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 企业基本情况表

    3. 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附件1

《马鞍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创新基本情况

(一)技术创新工作发展规划及中长期目标(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成立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研发经费、建立激励机制、创新工作环境、开展产学研合作等。

(三)开展技术创新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四)技术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五)研发人员情况,技术创新带头人及创新团队情况,创新人才培养情况等。

(六)在技术创新方面采取的独特措施、近两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产生的效益(包括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七)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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